关于集团学生办理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

作者: 时间:2020-04-21

 亲爱的同学们:
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《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》,集团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通知,拟安排我单位及职工在421日至515日这一专属时间段办理年度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。

由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的预缴办法,2019年每月在学校取得劳务收入超过800元的学生,学校财务处已经代替大家向税务局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款。

现在,按照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,学生劳务收入可以纳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,由此产生的税款差额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退补税。(注:学校发放的困难补助、物价补贴和奖学金一直都是免税的,不参加汇算清缴哦)

具体示例如下:

小李同学于20198-10月在学校领取助研费2000元,201911月一次性发放,小李同学2019年没有其他收入。按照预缴办法,小李同学在201911月由学校财务处代替向税务局预缴税款(2000-800*20%=240元,小李同学实际收到1760元劳务报酬。(注:劳务费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,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;每次收入超过四千元以上的,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)

在本次汇缴时,应按照下面公式计算:

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=[(综合所得收入额-60000-“三险一金”等专项扣除-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-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-捐赠)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]-2019年已预缴税额(其中劳务收入按照全年收入的80%计入综合所得,全年综合所得收入不足6万无需缴税。)

小李同学现在计算如下:

1)综合所得收入额=2000*1-20%=1600

2)预缴税额=240

3)应退或应补税额=[1600-60000)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]-240=-240,因此,应退税额240元。小李同学可以通过手机APP申请退税。

如果小李同学2019年还有其他收入属于综合所得的,也要与2000元求和后按80%计入综合所得收入额,代入上面的计算公式,重新计算应退或应补税款。

重要提示:各位同学对操作过程及个人涉税问题有不明白时,先咨询财务处22号窗口,勿直接点击个人所得税APP程序中的“申诉”办理退税,以免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!!!

财务处联系人:闫贤惠     联系电话:65919634

2019年被预扣税款的同学们,快去“个人所得税”手机APP和网络客户端(http://etax.chinatax.gov.vn)看看自己需不需要退(补)税吧。

如操作过程中有不明白的地方,可关注微信公众号“4066金沙财务处”——“集团学生个税汇算清缴”视频介绍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财务处

20204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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